最高检:盗窃网络域名、冒名改网购差评可能获刑

【IT时代网编者按】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是传统的反盗窃观念,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盗取他人虚拟财产,是否也算盗窃,就成了社会一直讨论的话题。而其中的一些涉及法律的难点不能得到及时厘清,导致网络盗窃案迟迟无法定案。现在,随着最高检的最终结论,网络上的偷盗等不良行为,均可被判入刑。

删改网购差评、骗取网约车平台补贴、盗取网络域名,算不算犯罪?

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件,指导性案件中就以上情形给出答案: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南都记者关注到,指导性案例还就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做出认定:算。

盗窃网络域名 可按盗窃罪论处

最高检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件中,通过“张四毛盗窃案”,厘清此前一直存在争议的“网络域名算不算个人有效财产”问题。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 .5万元。

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在指导性案例的制定中,我们也听取了多方面意见,对具有共识基础的问题做出认定。”万春介绍,网络财产是不是个人有效财产、如果认定为财产怎样计算价值,此前在学界和业界都存在一定争议。

冒名改差评 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指导性案例还就删改网购差评、骗取网约车平台补贴、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情形做出认定。

据了解,在“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李骏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万春介绍说,该案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最高检: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呈持续上升态势

南都记者了解到,随着互联网新业态的出现,涉及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

最高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刑法》中涉嫌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7个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2017年1-9月,提起公诉334件710人,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5671件41169人,其中2017年1- 9月提起公诉8257件22268人,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介绍说,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跨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增多。“可以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经远远超过传统安全。”

接下来,最高检也将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针对性;通过专题调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网络适用、证据收集、特别是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开展研究,研究制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并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等共同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责任编辑/邹琳】

(原标题:最高检:盗窃网络域名、冒名改网购差评可能获刑)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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